陕西秦驰道商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全国免费电话:400-032-3271
您贴心的家庭律师,您专业的法律顾问!近年来,因“校园贷”引发的`悲剧事件持续出现,央视新闻频道“新闻1+1”栏目就校园贷黑幕问题也进行了深度报道。近日,一篇《咸阳一大学生疑被校园贷催款 在家中上吊身亡》的报导(https://media.weibo.cn/article?id=230935100168 4124435073342066&from=singlemessage&jumpfrom=weibocom),又将大家的视线拉回了我们身边。
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近期也接到了一起关于“校园贷”的法律求助咨询。江小白(化名)是咸阳师范学院一名大三的学生,从2016年下半年起,由于个人消费及学生创业的需求,他先后从原子贷、分期乐、花无缺、麦芽贷等18家网贷平台上贷款本金七万余元,现无力偿还。网贷平台多次通过电话、短信以至上门的方式向其进行催收,让他不堪其扰,已严重影响了他和周围人们的学习和生活。
从江小白向秦直道律师提供的贷款资料上显示(以原子贷为例),其通过原子贷APP借款3000元,签订《个人消费现金贷款合同》,合同显示出借人为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服务方为北京融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借款期限3个月;借款利率为1%/月;账户管理费率为借款金额的9%/月,每月随应还本息一并向服务方支付。
秦直道律师审查合同后发现,该《个人消费现金贷款合同》虽然出现了出借人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但并没有该公司的电子签章。同时江小白提供了平台显示的每月应还金额,月综合费率达到借款本金的10%(120%/年),费率比例已构成畸高,远远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年综合费率法定不超过24%,自然债务年费率不超过36%的规定。原子贷APP显示借款本金3000元,借期3个月,每月应还1577.07元,3个月共需偿还4731.21元,按此计算,在该平台上借款的成本费率19.2%/月,换算成年为单位则为230.8%/年,不可不谓为“暴利”。同时借款人每月还款也是直接支付给平台,让人存疑是否真的存在实际出借人。
(图为原子贷APP上江小白借款月息+服务费率,以及每月的应还款金额) (图为原子贷APP上选择通过“微信”方式还款,显示收款方为“融360”)
秦直道律师认为:
网络借贷电子合同上未有所列实际出借人签章,借款合同只在借款人及平台方之间成立,平台承担的是实际出借人的角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借款人可主张“月息+服务费率”超过年24%的部分无效。
同时,平台为实际还款的收款人,涉嫌触犯监管“红线”。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关于印发<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银监发〔2016〕11号)等文件规定,网贷机构应当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部分以网贷名义开展经营,涉及资金归集、期限错配等行为,已经脱离信息中介本质,异化为信用中介的机构,是监管排查和整治的对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是整治和取缔互联网企业在线上线下违规或超范围开展网贷业务,以网贷名义开展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分类处置标准以“银发〔2015〕221号”文件和有关监管要求等作为主要依据:一是网贷机构满足信息中介的定性。二是业务符合直接借贷的标准,即个体与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机构实现的直接借贷。三是不得触及业务“红线”,即设立资金池、自融、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大规模线下营销、误导性宣传、虚构借款人及标的、发放贷款、期限拆分、发售银行理财和券商资管等产品、违规债权转让、参与高风险证券市场融资或利用类HOMS等系统从事股票市场场外配资行为、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四是落实出借人及借款人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五是信息披露完整、客观、及时,并且具备合规的网络安全设施。原子贷的这种自发自收贷款的行为已涉嫌属于监管整治的重点。
日前,中国银监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7]26号,该通知要求现阶段一律暂停网贷机构开展在校大学生网贷业务,逐步消化存量业务。我们希望“校园贷”这一社会乱象尽快可以得到整治,还广大学生一片“安静”的“象牙塔”。
文〡吕伟 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声明:本文为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吕伟律师所撰写,仅供学习参考。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无意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删除。尊重版权,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