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例案情:
1993年方某与田某在珠海相识.后双方关系密切,1995年底至1996年初,双方即以夫妻名义对外从事活动.1997年8月,双方未办结婚登记即在某市华海花园一单元五楼502室同居,并于1998年5月23日生育一子田小某,现已3岁.1999年年底,双方关系恶化,2000年7月5日,方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离婚案例判决:
方某与田某于1995年底即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1998年5月23日生育一子田小某,符合本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2条的规定,应认定为双方存在事实婚姻关系.方某要求解除婚姻关,田某同意,故准予双方解除事实婚姻关系.
离婚案例要旨:
事实婚姻是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是指符合结婚法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未履行法定形式要件,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以夫妻身份长期共同生活,并为周围群众所公认的婚姻形式.目前,我国法律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1988年5月17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可知,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事实婚姻应满足以下条件:(1)双方均无配偶;(2)双方具有成立婚姻的目的;(3)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4)双方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但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才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反之,则会被认定为非法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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