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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新规41号文:个税注定血流成河?
发布者:秦直道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2018/9/25  |   所属分类:法律新闻   |   浏览量:1572

【税法新规】41号文:个税注定血流成河?

 

财税[2015]41号文件《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于2015年3月30日出台,这个是一个大杀器,令无数富人恶梦连连!


  一、富人的颤抖


  2015年3月2日晚间,广东世荣兆业(002016)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称,公司向董事长梁家荣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珠海(楼盘)市斗门区世荣实业有限公司23.75%股权,交易价格10.29亿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持有世荣实业100%的股权。


  公告显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6.31元/股,该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6.309元/股)。发行股票购买资产部分的发行数量为1.63亿股,购买资产的金额为10.29亿元。


  此交易原本暂不征个税,梁家荣在增发时可能也未想到此笔交易会产生至少1.8亿以上的个人所得税。即使分期五年缴纳,钱税得掏出去!


  类似世荣实业的案例比比皆是,原来老板们、财务们、专家们、中介们都认为不应马上征税,都不会相信税局会采取措施征税。今后增资、增发、重组、非货币交易需要倍加小心。


  二、税务筹划机构被吓退


  个人以非货币资产评估增值投资,曾经是,目前仍是中介机构的重大筹划卖点,很多企业尝试,规避企业所得税的同时,规避个人所得税。


  具体做法:


  中介与个人或企业签订税务筹划咨询服务协议,代理办增资业务,收费大多在20万到100万之间。


  1,中介代理以股东个人申请专利。(基本上没有成本费用)


  2,找评估机构高价评估此专利然后投资(如评估1000万元),实收资本增加。


  3,被投资企业计无形资产1000万,十年或合同约定短时间摊销记企业成本费用。(研究开发费也可以加计扣除)


  4,N年后企业股东转让股权或注销企业,分回这1000万投资。


  以上环节,理论上可以征税,但由于目前征管体制的技术手段无法监控,导致税款大量流失。征税的寥寥无几。


  41号文件出台,中介机构的这一做法,显然失效了。


  三、地方税务局头痛


  个人以非货币资产评估增值投资分期五年缴纳的政策,在上海自贸区试验,恐怕没有较大企业应用过吧,就是小企业有应用的案例吗?不能说是试验成功。


  如今匆忙推出,如严格执行,2015年地税将追缴股东五年来的税款,直至血流成河。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板板上市公司将哀鸿遍野。


  41号文件规定的分期缴税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对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其应纳税款。注意追溯范围(5年内未纳税的)。超过4年的,本年一次性缴纳。因为没有分摊期间了。超过3年的,分2年缴纳。为什么没有规定五年以上的要在4月1日缴纳?因为征管法的限制。


  已经五年以上的非货币资产投资怎么办?《征管法》第五十三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过失未缴或少缴税款造成漏税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逃避缴纳税款、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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