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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2日,秦、蜀两地出租车所有权、经营权问题专题研讨会圆满成功。
发布者:秦直道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2018/9/25  |   所属分类:律所新闻   |   浏览量:1015

2015年11月22日,秦、蜀两地出租车所有权、经营权问题专题研讨会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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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会人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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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道现:西南交通大学教师

黄泽勇:四川省社会科学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邓君韬:西南交通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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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意识: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主任

陈实: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秦立葳: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杨文星: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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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1月22日上午9:30,由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发起主办的《2015年度秦、蜀两地出租车所有权、经营权问题专题研讨会》于四川省成都市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

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实;西南交通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副主任邓君韬;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四川省宪法学会常务理事,四川省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常务理事黄泽勇;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刘意识;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秦立崴;西南交通大学公共管理与政法学院教师杨道现;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陕西省人大代表指定法律顾问,咸阳市侨联、侨办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咸阳市民营企业家协会第三届理事会常务理事杨文星以及秦、蜀两地从事法律实务的相关人士受邀参与了该研讨会。

    会议围绕“出租车所有权、经营权归属”这一主题展开,经研讨认为:

    1、就出租车所有权的归属问题,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认定机动车登记是一种权属登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通行牌证”。

    但是,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机动车登记具有权属登记的法律效果。一方面机动车登记的内容包括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等种类,并且也要求申请者提供所有权的证明,这符合权属登记内容的要求。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在保全和执行过程中,也根据机动车的登记进行冻结和强制过户的执行。公安部出具的公交管(2000)98号复函的规定“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这只是行政机关的解释,需要法院做最终认定。

    所有权的归属应当依据《物权法》的规定进行认定。《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出租车辆作为特殊动产,其物权登记制度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即经过登记的所有权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果。但是具体到出租车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中,因出租车辆在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在公司名下,在不存在第三人的情况下,公司与个人之间就出租车的所有权归属产生的争议属于双方之间的内部争议,其归属需要结合购买车辆的意思表示、原始凭据、合同约定、交付车辆等基本事实来确定。

    2、针对出租车经营权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审理的范畴,专家们一致认为,出租车经营权是一种先行经过行政许可创制的财产性权利。出租车经营权作为一种有限的国家资源,其取得的前提是要经过政府的特殊行政许可,通过合理的配置进行有效管理,但经营权的实现是一种民事行为,即出租车经营权是一种财产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国家设置经营权是为了实现社会的有序发展,更好的服务于社会,并非为了实现垄断暴利,出现垄断暴利并不符合出租车经营权设置的目的。

    出租车公司和个人之间就出租车经营权产生的争议案件中,既没有涉及行政机关,也没有涉及到行政许可的效力,仅是获得行政许可的相对人和第三人就财产权性质的经营权产生的争议,这是一种民事争议,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审理范畴。

    出租车行业所产生的问题是目前我国面临的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此次座谈会针对这一行业中所存在的各方面的矛盾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讨论,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探寻了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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