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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
发布者:秦直道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2020/8/5  |   所属分类:侵权纠纷   |   浏览量:2147

一、何为医疗期?

医疗期并非医学概念,亦不同于治疗期或病假。根据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所谓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二、如何确定医疗期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明确规定医疗期为3个月至24个月,同时指出具体实务结合各地制定的细则计算。

三、如何延长医疗期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对于医疗期不到24个月的情形,在医疗期届满后如需延长,劳动能力鉴定是否为医疗期延长的必要条件?对此各地规定并不统一。具体结合各地细则处理。

四、医疗期是否可以超过24个月?

医疗期已超过24个月的,是否可以继续延长?《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所以,在原有的医疗期届满时,作为劳动者都应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向劳动部门和企业提出延长申请。如此方能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效避免当前司法审判观点不一致自身利益受损的不利局面出现。


五、医疗期是否可以超过24个月?

医疗期已超过24个月的,是否可以继续延长?《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所以,在原有的医疗期届满时,作为劳动者都应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向劳动部门和企业提出延长申请。如此方能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效避免当前司法审判观点不一致自身利益受损的不利局面出现。


六、如何支付医疗期工资?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并未明确医疗期内及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待遇和经济补偿问题,而只简单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教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而对于医疗期内企业为员工缴纳的社保及公积金等,是否要作为医疗期工资的一部分呢?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15条明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可见,对于社保及公积金中属于个人缴纳部分应当属于第(2)款,是用人单位进行了代扣而当作为工资的一部分。

实务中,各地是否扣除,做法不一。


七、如何计算医疗补助费?

医疗补助费,即劳动合同已于医疗期内期满,或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等情况时,用人单位于终止劳动关系时而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费用。虽然《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但《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22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同时,《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于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情形,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可见,我国法律法规并未禁止于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只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履行劳动能力鉴定等程序。在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同时,还须要支付一定的医疗补助费,但对于医疗补助费的上限并未规定,计算的基数标准也未明确。


八、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

医疗补助费,即劳动合同已于医疗期内期满,或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等情况时,用人单位于终止劳动关系时而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费用。虽然《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但《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22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同时,《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于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情形,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可见,我国法律法规并未禁止于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只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履行劳动能力鉴定等程序。在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同时,还须要支付一定的医疗补助费,但对于医疗补助费的上限并未规定,计算的基数标准也未明确。

九、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对于已支付医疗补助费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是否须要再支付一笔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呢? 

1、医疗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一倍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即医疗期满后,若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则有人单位可在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而解除劳动关系。此处的一个月工资,显然不属于违法解除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所规定的赔偿金,而应当属于经济补偿金。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等法规亦都明确,除了按规定给予医疗补助费外,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处的经济补偿金,都是指在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司法实践中,劳动者于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公司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时,法院一般要求用人单位按一个月工资向劳动者进行进行经济补偿。

 

2、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二倍经济赔偿金?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于医疗期内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因此当劳动合同期未满时,若用人单位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应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从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所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可见,对于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补助费后,该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关键在于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对于医疗期满不能继续工作的情形,显然属于合法解除,只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而对于医疗期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而给予劳动者月工资两倍的经济赔偿。

部分转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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