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案情:
2016年4月30日,孙某作为买方,周某作为卖房,双方签署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孙某购买周某的一处房产,转让成交价为人民币190万元;买方同意再本合同生效当日向卖方支付定金1万元,在合同生效后3日内再交付定金12万元.卖方在2016年5月6日前将该物业交付买方使用.合同签订后,孙某按约定分别于2016年4月30日、5月1日向周某支付定金1万元、12万元,周某向孙某出具两张数额共13万元的定金收据.
2016年6月30日,孙某作为甲方、周某作为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作为丙方签订《二手楼交易资金委托监管协议》.当天,孙某将上述监管资金44万元存入丙方账户.2016年7月21日,房产公司向周某发出《履约催告函》,2016年8月2日,孙某向周某发出《履约催告函》,告知周某在收函后5日内重新办理赎楼贷款担保、房屋过户等事宜的授权委托手续.周某于原审当庭确认收到上述两份《履约催告函》.
2016年5月3日,周某将涉案房屋交给孙某使用,孙某并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2016年8月5日,周某收回涉案房产的使用权,孙某向周某起诉.
合同纠纷案判决:
一审判决:(一)确认孙某与周某2015年3月29日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于2016年10月12日解除;(二)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孙某返还定金人民币13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8万元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合同纠纷案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房产的装修问题,即孙某装修行为有无过错?法院认为,认定孙某是否过过错应具体考察涉案合同约定及履行的情况.本案中,涉案合同明确约定周某于涉案房产过户前即将房产交付给孙某,孙某由此获得房产的实际控制权并依诚实信用原则妥善使用房产.在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孙某已依约占有使用涉案房产,期间未有实施使涉案房产损毁贬值的行为,且已依约支付了涉案定金、首期款,并已取得按揭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
在此情形下,未有证据显示孙某有违诚信、具有违约恶意或欠缺履约能力,在合同双方均恪守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孙某可期待取得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孙某据此对涉案房产进行装修未有不妥,具有一定合理性,故认定孙某的装修行为不具过错.
以上便是本次合同纠纷案的内容,如果您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在线咨询我们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我们会有专业的法律顾问专家进行线上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