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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破裂,能以分居两年为由申请离婚吗?
发布者:秦直道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2018/9/19  |   所属分类:离婚案例   |   浏览量:2566

  离婚案例案情:

  蒲某与牟某于1999年初相识、恋爱,并在牟某家乡按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1999年11月28日,双方签订一份协议书,内容为:蒲某与牟某自由恋爱并结为夫妻,如彼此不相爱或其他原因造成分手,那么家中两人共同财产归蒲某所有,绝不失言,特立此据为证.2000年10月23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3月以来,双方因经营公司意见不统一,产生矛盾而分居.分居期间,蒲某发现牟某企图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由此认为双方已经夫妻感情破裂,起诉要求解除其与牟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夫妻共同财产依照婚前约定归蒲某所有.


  离婚案例判决:


  关于婚姻关系问题.蒲某与牟某虽系自由恋爱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其自2008年起即产生一系列纠纷,并诉诸法院解决,双方针锋相对,互不相让,且双方自2008年3月开始分居,分居时间已超过两年,故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蒲某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牟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在牟某未提交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对蒲某所提交协议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共同财产归蒲某所有.


  离婚案例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可知,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而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情形,属于法定的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之一,因此,就本案而言,当事人以分居超过两年导致感情破裂为由主张离婚时,法院应当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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