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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以后签好的离婚协议没有履行怎么办?
发布者:秦直道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2018/9/19  |   所属分类:离婚案例   |   浏览量:2334

  离婚案例案情:

  咎某和欧某于2013年1月11日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一份.离婚协议约定关于子女抚养及探视问题:双方婚生女由咎某抚养;欧某应于每月16日向咎某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卡支付抚养费3000元;在不影响咎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欧某每月可以前往咎某处所探视孩子两次;欧某不按时按照本协议规定支付孩子抚养费,应当承担相当于该费用2倍的违约金.自双方离婚之日起,双方婚生女即由咎某抚养,欧某在离婚当月以现金方式支付抚养费3000元,之后未再支付抚养费用.另咎某与欧某因探视孩子问题曾发生纠纷.


  离婚案例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咎某和欧某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双方所签协议合法有效,欧某应按照离婚协议履行给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于抚养费给付及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现欧某迟延给付抚养费,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欧某未及时给付,对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有限,而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咎某损失,根据公平合理原则,结合当地经济状况及欧某经济条件,对违约金酌情降低至5000元为宜.


  离婚案例要旨:


  离婚协议的性质在法律上属于合同的一种,基于双方真实、共同意思,应受合同法调整.因此,当事人不履行离婚协议义务或履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理应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违约金条款应适用于离婚协议,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在本案中,欧某应当承担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


  另外,根据合同法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法院在处理民事合同纠纷案件中,通常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同时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在本案中,欧某提出2倍的违约金约定标准过高,请求予以减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到当地经济状况、欧某经济条件以及欧某将来要继续给付抚养费的特殊性等因素,酌定减少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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