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例案情
2011年5月19日23时56分许,原告之子苏某在三高下夜自习课后,乘座同学余某的自行车刚出学校门口被韩某酒后驾驶韩某1的摩托车将阚某某、苏某连人带车撞倒,造成田某某、任某某受伤,两车损坏,任某某抢救无效死亡.2011年6月8日光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田某某无证驾驶,没戴安全头盔,措施不当,没有确保安全,其违法行为是该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原告诉称,被告韩某无证驾驶他人摩托车,在学校门口人群密集处,高速行驶,追尾撞车,致人死亡,应承担本案50%以上责任,韩某负主要责任.被告韩某1系车辆所有权人,擅自将车借给无证人,对车不管不控制,对借车人没有进行必要安全提示,对车辆处于一种放任自流的失控状态,引发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在本案中有明显的过错,其应承担10%的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某2事发前和被告田某某在一起吃夜饭,席间白酒和啤酒交替饮用,其明知韩某饮酒,还安排韩某酒后无证驾车引发悲剧,其过错行为在本案中作用较大,应承担本案30%以上连带赔偿作用.
被告韩某1辩称,其摩托车借给韩某1,没有借给韩某,其无任何过错,不承担任何责任.
交通事故案例判决:
韩某应在其赔偿原告损失的80%的责任内承担70%的责任,韩某2承担20%的责任,韩某1承担10%的责任.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案件焦点在于肇事车辆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对这起事故要承担什么责任.在本文中就为大家好好分析.
公民的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二原告之子任某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死,其父母依法应获得相应赔偿.机动车是高度危险的交通工具,上道路行驶对驾驶者、乘客和社会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都有较大威胁,因此,驾驶机动车应当具备合法的驾驶资格,这是对驾驶人的最基本的要求,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上道路行驶是对他人对自己极不负责的行为.被告韩某无证驾驶登记车主为韩某1,车牌号为豫SZ03XX号二轮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措施不当,没有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其行为是该起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其对原告所受到的损失应根据其在事故中应负的责任予以赔偿.
鉴于本案肇事车辆所有权属被告韩某1,韩某2没有取得驾驶资格,韩某1在出借其机动车时未对借用人韩某2驾驶资格审慎地审查,而韩某2在使用保管汪恩权的摩托车期间,又被无驾驶证的韩某驾驶该车送其朋友回家,因违规驾驶而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该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出借人韩某1的不慎出借行为、使用人韩某2保管不善的行为与驾驶人韩某违规驾驶行为结合导致,三被告均有过错,应根据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认定过错程度,再以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案情及证据分析,参照《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的规定,韩某承担应原告全部损失80%,自行车人余某承担20%为宜.余某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已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余某已给予赔偿,本案不再承担责任.由于韩某1、韩某2在该起事故引起的原因中均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韩某的赔偿责任.综上,韩某应在其赔偿原告损失的80%的责任内承担70%的责任,韩某2承担20%的责任,韩某1承担1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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