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例案情
某科技公司是一个某某代驾软件的开发和经营公司.某某代驾与代驾司机之间签订合作协议.2017年9月4日,苏某通过某某代驾客户软件与付某达成苏某某车辆代驾事宜.当日3时28分,某某代驾向客户发送确认短信:付某司机已接单,电话133***,请耐心等待.已赠送您平安代驾险.......当日3时50分许,在衡山路路口,付某驾驶苏某所有的苏某某机动车与案外人驾驶的魏某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两车受损.交警认定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苏某将苏某某车辆送至保时捷维修中心修理,并对车辆损失进行评估,修理费为117138.86元.
现如今,苏某起诉北京某科技公司赔偿其交通事故的损失.
交通事故案例判决
法院判决:某某代驾科技公司与付某属于雇佣关系,赔偿苏某合计122000元.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由代驾引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争议焦点是:付某在事故发生时是否属于执行科技公司的职务行为.
首先,虽然某某代驾的科技公司与付某之间签订有合作协议,但两者之间的关系不能简单的以协议的名称来判定.根据双方的约定,付某是经科技公司的考核并认可的代驾驾驶员,其在代驾服务过程中应服从代驾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某某代驾工作标准流程、工作行为准则等.
其次,从代驾司机角度而言,其处于上班状态时,无权拒绝客户或某某代驾指派的服务;而从某某代驾客户的角度而言,其通过某某代驾预约代驾服务后,亦无选择何人为其代驾的权利.以上两点与科技公司所称的某某代驾仅是为代驾司机与某某代驾客户提供中介服务不相符.
再次,代驾服务费标准由科技公司确定及调整,代驾司机与某某代驾客户无议价的权利.
综上所述,应认定科技公司与付某之间符合雇佣关系的一般特征,认定二者属于雇佣关系.付某在本起交通事故发生时正在执行科技公司的职务,属于职务行为,因其违法驾驶行为导致苏某的财产损失,应由科技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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