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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中借贷的利息有了新的标准.
发布者:秦直道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2018/9/20  |   所属分类:民间借贷   |   浏览量:2236

  民间借贷案例简介:


  2012年9月21日,贾某作为借款人,扶某作为保证人,向岳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款8万元,月利息为5%,当日岳某将8万元款项转账支付给案外人曲某,后因担保问题,双方于2012年10月21日重新签订借条,贾某与扶某均作为借款人向岳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款金额为8万元,利息为月息2%,还款期限为2013年2月21日之前.后岳某持上述借条起诉贾某、扶某及扶某之妻杨某共同还款.

  民间借贷案例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贾某、扶某共同偿还岳某借款8万元,利息按照月息2%支付,因无法证明本案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杨某无须承担还款责任.贾某不服一审法院上述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其主张一审判决月息2%过高.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双方约定的2%的月息,即年利率为24%,未超出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司法保护区内,因此,对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民间借贷要旨:


  本案涉及到的是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对此,新司法解释有了新的规定,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利率未超过年利率的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规定为民间借贷利率划定了两道界线,设置了三个区间:第一,对于年利率24%及其以下的民间借贷利息属于司法保护区,法院应当予以保护.第二,对于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利息,其超出部分属于无效区,法院将对超出部分的约定认定为无效,即便债务人已经偿还亦可请求债权人予以返还.第三,对于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为24%到36%之间的部分属于自然债务区,即这部分利息为自然之债,不得经由诉讼程序、国家强制力得以执行.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债权人亦不得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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