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案例案情:
5月2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所有权及相关权属纠纷一案,两兄妹为一间房屋的使用权诉至法院,丰城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岳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岳某,2000年毕业后分配至江西某地质队工作,2003年其父老岳为其在单位申请了一间租赁房,座落在195地质队大院租2栋第二间,但该房一直由岳某的同父异母哥哥小岳居住,原告岳某认为小岳侵犯了自己对房屋的使用权,于2009年2月20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小岳搬出该房.
房产纠纷案例判决:
江西某地质队又于2009年3月29日作出决定收回该争议房屋的使用权,因该队是争议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收回决定合法有效,原告因此失去了对该租赁房的使用权,其诉讼主张的权利基础随之丧失.
房产纠纷案例分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某地质队于2009年3月29日作出决定,收回原告岳某对该争议房屋的使用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岳某毕业分配到江西某地质队后,其父老岳为其在单位申请了一间租赁房,原告岳某应享有该房的使用权,该房自2003年以来一直由原告的同父异母哥哥小岳居住,原告认为侵犯了自己对房屋的使用权,要求其立即搬出此屋.但江西某地质队又于2009年3月29日作出决定收回该争议房屋的使用权,因该队是争议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收回决定合法有效,原告因此失去了对该租赁房的使用权,其诉讼主张的权利基础随之丧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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