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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为痊愈就结婚,离婚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发布者:秦直道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2018/9/19  |   所属分类:离婚案例   |   浏览量:2278

  离婚案例案情:

  韩某与涂某某于2014年农历正月认识,按当地风俗看人户后确立恋爱关系,之后双方各自外出打工.2015年2月23日两人登记结婚,3月6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后,韩某发现涂某某在偷偷服药,由此认定涂某某及家人婚前故意隐瞒病情,欺骗和伤害了自己,双方遂发生纠纷,自此涂某某搬回娘家生活.


  经法院审理查明,涂某某在婚前由于升学等原因,精神上受到过一定的刺激,曾在县精神卫生保健院治疗并好转.另查明,韩某向一审法院申请宣告涂某某未限制民事能力人,该院受理后作出宣告被申请人涂某某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其母未监护人.


  离婚案例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涂某某在办理结婚登记前患有精神分裂症,婚后尚未治愈,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情形,故判处两人婚姻属于无效婚姻.


  离婚案例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的检查.可见,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疾病:一是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9月1日起施行)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对患者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间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二是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如《母婴保健法》第十条规定:结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实行节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三是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婚姻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同时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属于无效婚姻.医学上规定,精神病患者在患病期间不得结婚.因此,对一方或双方为精神病患者的案由是离婚还是无效婚姻,应以双方在结婚登记时该患者是否在发病期为衡量标准,因为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其所进行的婚姻登记的行为也应为无效,法院应当宣告其婚姻无效.相反,在进行结婚登记时该病人的精神状况是正常的,其婚姻属于有效婚姻,应定以离婚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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